(一)贯彻执行中央和省、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,结合实际,拟订教育工作规定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。
(二)组织拟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、指导性年度计划,并负责协调、指导、实施。
(三)综合管理普通高中、义务教育、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工作,指导和管理各类学校的电化教育管理工作,对教学质量进行检查,指导办学体制、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,指导各类学校学生学籍各项管理工作,协调管理本市的职工教育工作;管理社会力量办学。
(四)监督检查全市各乡镇场街道及市直学校筹措教育经费,协调有关部门管理、监督、审计国家、省、市三级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,以及经费的落实情况,指导学校基本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,具体负责市级财政核拨的有关教育资金的分配。
(五)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、体育、卫生、美育、国防教育、勤工俭学、教学装备工作,巩固发展“普九”成果。
(六)组织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学研究、教学改革、教育科研和教育交流等工作,管理指导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的使用和征订工作,组织、指导各类学校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,指导教育管理信息工作和统计工作。
(七)规划、指导有关的学历教育考试,做好高考、中考、成人考试、自学考试以及广播电视教育管理工作。
(八)管理直属事业单位;指导教育有关社团组织的工作。
(九)管理本市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和对外合作。
(十)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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